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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范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基于消费者信息等方面的弱势地位而形成的向消费者适度倾斜保护的经济法律关系。对于偶然出售自用物品或者提供服务行为的个人,因其相对于交易对象而言,既不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也不具有商业营利性特征,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若与您交易的对方是经营者的话,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误导和欺骗,使您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了该车辆,从而要求对方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其次,若您是与偶然出售二手车的个人之间交易的,根据您与对方合同约定,若是对方有欺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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