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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因此,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处理,并责令公司支付拖欠的生育津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果通过投诉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还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仲裁程序。生育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劳动仲裁裁决后,公司仍然不支付生育津贴,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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