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建议向相关社保部门投诉。以上解答仅供参考,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本人一直从事特殊工种行业累计长达二十年,完全符合国家所说的累计达10年规定,本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一直在用人单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劳务公司申报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告知因签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的工种不在特殊工种里面,但我在用人单位确一直从事的特殊工种行业,现在相关单位不给审批该怎么办?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建议向相关社保部门投诉。以上解答仅供参考,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