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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您所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位应支付您经济补偿并支付拖欠的工资。若单位迟迟不予支付的,您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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