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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其中包括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以及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娱乐场所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情况,可以向村居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反映,对单位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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