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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您所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工资未付的问题,您可以先行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仍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还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公司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的,您仍然也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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