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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门面房的一堵公墙被其中一户人家私自拆除,并且这种行为造成了坍塌的风险,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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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的门面房有一堵公墙被其中一户人家私自拆除,而且会造成坍塌的风险,这个事情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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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门面房的一堵公墙被其中一户人家私自拆除,并且这种行为造成了坍塌的风险,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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