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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您所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位首先要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然后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并不能按照目前单位的做法处理。您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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