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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您所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提前三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公司批准,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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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时公司说试用期一到三个月,7月10日入职,签合同时是空白合同,三个月后没人通知转正,也没有交社保,目前,我要离职,10月20日口头告诉公司领导,23日写了辞职申请递交领导,到31日公司还不让离职,请问我该如何快速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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