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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根据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包括业绩提成和加班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单位降低工资标准是不合法的,建议与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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