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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您所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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