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对平台的关注。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1.关于证据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根据以上规定,电话、微信及拍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均可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需保存好手机及微信原始载体数据。2.关于维权路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根据以上规定,鉴于对方拒不偿还,你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