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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通常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如果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就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情形包括劳动者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但请注意,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情况,而不是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主要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工资情况,具体如下:一、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二、依据实际工资情况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际工资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在计算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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