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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因此,如您所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换届延期,应当向由换届小组或业主委员会形成书面决议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能否顺延以及顺延时间按照地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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