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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婚内一方将自有房产赠予另一方,并在书面赠予合同中明确赠予后归另一方所有,且已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此种情况下已属于另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对该财产无需再行分割。如未进行房产登记,则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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