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对平台的关注。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从用工开始的,就您现在的情况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是若单位已经对您发出录用通知,经您多次催促一直不安排您上班,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是与单位沟通无果,由于司法实践不统一,您可以了解下当地的裁判观点,对于用工的缔约过失责任支持的赔偿标准,您再考虑是否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