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对平台的关注。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您好,根据你方的陈述情况,试用期满不予转正是否构成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在试用期内,如果公司有证据确凿地证明员工工作情况未能达到预期标准,则可以依法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对其解除劳动关系。反之,如果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未通知员工转正,但又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继续雇佣员工,原则上视为员工试用期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应当发放正式工资。对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