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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多数省份(包括南京所在的江苏省)会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工伤职工在取出内固定后,如果医生认为需要继续修养以恢复健康,这段修养时间可以算作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将依据每位患者的实际受伤状况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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