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房产的出售问题上,如果双方有口头协议,女方全权处理出售房产,但男方在过户时反悔导致合同违约,那么理论上应该由男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除非有证据表明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如果女方因卖房合同违约被起诉并判决赔偿买家3万元,且此前有男方的口头承诺,则理应由男方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不过,在实践中,由于口头协议的证明难度较大,需要有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来证实这一承诺的存在和内容。
针对男方口头承诺过承担责任却不履行的情况,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男方履行承诺。
具体来说,如果有录音、录像或其他形式的证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按照承诺支付赔偿金。如果男方在法庭上承认了原先的口头承诺,那么这一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如果男方拒不履行口头承诺,女方亦可以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