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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依法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先行协商处理,或找单位工会或所辖区域总工会寻求协调;如果无法得到解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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