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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如果单位拖欠工资,你可以以这条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按你在单位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为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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