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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您所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们之前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且未续签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您可以提前告知对方并解除合同。若不存在原协议约定的押金扣减情形的,对方应返还押金。若您们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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