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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拓展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职工在参加过程中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精神疾病也属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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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团队户外拓展训练,在挑战一个高空项目时,员工甲在登高过程中受到极度惊吓,以致于心智失常,突然胡言乱语,当场晕倒。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将甲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甲为惊恐障碍及癔症样发作,因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后,甲出院。出院后,甲仍时常感到惊恐不安,且不定期发生晕倒等症状,陆续入诊医院治疗,并长期依靠药物控制。公司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公司向您提问,询问公司下一步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进入司法程序,甲这种情况能否被法院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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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拓展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职工在参加过程中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精神疾病也属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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