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期间,出租人对于出租房屋有维修、养护的义务,但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也要合理、正确使用租赁物及设施,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