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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就您所述的情况,您可以一并将总公司作为被告的,若是最终需要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责任,虽然实践中对于是承担共同责任、补充责任等法院裁量不统一,但是不妨碍您在起诉阶段最大化的保障您自己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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