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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出售、购买、运输、修复、复制、接触古墓葬及其附属文物。”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挖掘古墓。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挖掘古墓,如果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也需要经过批准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土地征收的一般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以当地的政策性的规定为准,建议咨询当地的县级以上相关的土地土地管部门,以他们的告知为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疑问,也可以直接拨打热线电话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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