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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条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工资流水、扣款通知、罚款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提交,然后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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