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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可以作为劳动仲裁中的证据之一,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工资水平等。在劳动仲裁中,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往来的证据,从而间接证明关系的存在,但是并非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而是作为辅助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一起使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工资水平。如果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显示的任职受雇日期与实际工作时间不一致,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补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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