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应当及时报警,寻求公权力救助。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荐、发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发展下线、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
3、社会性。吸收存款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对象。范围虽然有可能限定在集体组织内部,集体组织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一定范围的公众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4、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5、数额和损害。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于2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于100万元;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6、其他情形。如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7、此外,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施者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村委会属于其他组织。
二、如果村委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集资的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集资的方式。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和方式。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是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集资的合法性。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5、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6、集资诈骗罪的数额。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7、集资诈骗罪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财产,隐匿、损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