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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因此,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后,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如果判决书已经明确了由对方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且已过履行期限,对方明确表示(或已实际行动)拒不履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准备如下材料:1、执行申请书;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联系终审法官开具);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如有)。如相关申请材料不知如何准备,具体详情可咨询人民法院立案庭,一般可提供相应材料模板。然后直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将会裁定予以执行。这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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