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建设高速公路导致的耕地征用补偿款分配问题,我们需依法进行分析。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征用土地时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根据该条例,这些费用应归属于那些被征用土地的权利人,即直接受征地影响的个人或实体。
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贵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那么土地补偿款应首先归集体所有;而安置补助费则应发放给被安置的人员,若需要统一安置,则应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取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则应归属于那些物品及作物的所有者。这一部分补偿是基于对私人财产损失的直接补偿,因而不应由未被征地的村民平分。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村委会收到的补偿款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用途进行分配,主要补偿给那些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其他未被征地的村民没有权利要求平分这部分补偿款。如果有异议或纠纷,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会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