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父母去世后,原宅基地无房屋,女儿A在父母宅基地建造房子,建造房子时办理《选址意见书》,后因修路房屋拆迁,在房屋拆迁时提报相关材料,共提报《选址意见书》(房屋建设时办理的)和《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宅基地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在临近上房交房时,房屋鉴定部门是依据《建设用地使用证》鉴定宅基地归属父母所有,以遗产进行处理。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一般能依据《选址意见书》进行房屋鉴定规女儿A所有吗?可以的话应该怎么走程序?还是就只能存在继承,进行分割?
你好!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