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咨询为保证方面的问题。您可以申请再审,但具体需要根据您的证据材料来确定。以上解答仅供参考,欢迎进一步电话咨询18701069559。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我是一般担保人(只在欠条上签了保证人名字),债权人在债务到期(2015年)的两年内,未以诉讼方式主张,按照民法典693条,担保期间已过,我的债务应该消失了。
但于2019年对我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为连带担保,我上诉,二审改判为一般保证。但一审法院仍绕过债务人,先执行我的财产。
近年来钻研法律,才知道有保证期间的概念,现如今一二审都已判决,我应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