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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房产分割,如果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则在分割是平均分割,法院可能会将房产判归一人所有,并给于另一方补偿。孩子抚养问题,需要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孩子成长环境等综合考虑对孩子最有利的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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