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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您的陈述,因对方的原因造成保管物丢失的情况下,您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如果对方是无偿保管,对方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您们协商不成,可以法院起诉赔偿。法院起诉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民事起诉状;(2)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对方的身份信息(对方的身份信息可以委托律师调取);(3)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明您在对方处寄存的物品;(4)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明您寄存的物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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