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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您所述,您可以主张自第二个月开始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离职时拖欠的工资。2、关于未缴纳社保的问题。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投诉。平台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给出以上建议,若要采取行动,建议您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