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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您所述的情况算不算违反第三方协议,您可以先看下你们协议约定,是否有对您8月份入职前有进行相应的约定。不然劳动关系是从用工开始的,您与企业约定8月入职,未入职之前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此之前您可以自行选择其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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