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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未设置时效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设置了“2年”的行政执法时效限制但其约束的执法内容和性质显然属于行政处罚类,与稽核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该纪要对查处时效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对查处时效予以放宽。综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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