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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您属于外包人员的,要向您自己的用人单位提出离职,根据法律规定离职试用期提前三天,正式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若您是正式员工,您的用人单位同意只提前七天也没问题的。就您所述的“旷工自离”,也建议您办好工作交接,以免给单位造成损失,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若您是重新找工作,更换了用人单位,与前面的劳动合同约定没有关系,你们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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