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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不同意公司得调解方案,建议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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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12号入职该公司,截止到5月22号结束工作,期间除去请假和单休外,共工作了七天
半,本人于5月23号下午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同意,并表示七天为实习培训期不给予工资,最终决定给我半天的工资,本人因忘记了一开始的合同内容,所以并未当场反驳,事后发觉不对又联系了公司,公司与我进行加密电话联系,内容大致为:公司可以让步,给我三天的工资,本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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