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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般小区内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实践中存在很多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比如在通道内堆放垃圾、将通道拦截据为己有及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等,这些行为或多或少地都影响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业主在对公共通道进行使用时,不仅要考虑到正当性,也要考虑到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对邻居造成影响,是否侵害其他业主权利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内开门改外开,若是影响你出行,可以主张对方侵权,要求整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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