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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给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房屋质量问题若在质保期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质保维修。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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