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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针对您描述的问题,彩礼三金一般理解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如果已经领证、已经同居、没有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赠与完成,女方不具有返还彩礼的法律义务。相反,前面3个条件任一个不具备,男方均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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