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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根据这个规定,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关于赔偿问题,男方单纯因反悔而不结婚,并不一定需要向女方赔偿,因为婚姻自由,双方都有权决定是否结婚。除非男方在订婚或恋爱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导致女方遭受损失,才可能涉及赔偿问题。在此情况下,男方反悔结婚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男方支付的彩礼通常应予返还,但不涉及男方向女方支付赔偿的问题,除非有特殊的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具体返还的比例和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院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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