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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代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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