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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看,法律并没有禁止手术中更换医生。但医院应保证更换医生的诊疗水平与病患病情匹配,确保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并应提前告知患者医疗方案和主治医师等,如果本次手术院方更换医生对您的治疗未造成伤害,可视为更换的医生治疗水平不存在瑕疵,否则,您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因此给你造成的损失。另外,医院没有提前通知您手术途中更换医生的话,视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您的知情权,您可以就此与院方沟通,要求院方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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