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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的管理费用应当归停车位的产权人所有。若产权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但尚未设立业委会等机构的情况下,地下停车场管理费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车位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用于维护和管理停车位及相关设施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用于支付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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