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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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