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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安全的责任。如您所述超市地面清扫不干净,超市未能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导致顾客摔伤,超市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具体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责任。例如,如果顾客因地面湿滑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而摔伤,法院通常会认定超市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顾客自身的疏忽(如穿着不防滑的鞋子)也可能导致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赔偿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具体金额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就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您应就其在超市商场内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您应保存事发当天的照片视频、就医单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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