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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符合上述情况的,您可以找总包单位来进行清偿,也可以向住建部门、清欠办进行投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如果解决不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注意要积极主张权利,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拖欠工资时间已有两年,您必须固定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据,建议直接投诉或仲裁尽快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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